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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23-10-10
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監管企業債券發行行為,防范和控制企業債務風險和債券違約風險,指導企業利用債券融資推動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國資發產權規〔2023〕34號),結合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發行債券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債券,是指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境內外債券市場發行的公司信用類債券,包括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金融債等。
第四條 監管企業債券發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聚焦主業發展。債券發行應突出主業、聚焦實業。募集資金用途要符合自治區產業布局政策方向和行業、區域發展規劃,保障國家、自治區重點項目建設,加快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支持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分級分類管理。自治區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管控監管企業整體資產負債水平和集團公司債券發行計劃。監管企業依法依規決定所屬子企業債券發行。
(三)嚴格風險防控。加強發債風險防控,實行債券發行全流程管控。建立健全債券發行風險防范和控制制度,切實提高管控水平,防范債券違約風險。
第二章 債券發行管理權限
第五條 自治區國資委依法建立健全監管企業債券發行監管體系,對企業債券發行實行年度計劃管理。
第六條 自治區國資委負責審核批準監管企業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劃。
第七條 自治區國資委負責推動監管企業強化債券全流程管控,指導企業有效防范債券違約風險,對企業債券發行違規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條 監管企業承擔債券發行管理主體責任,負責建立本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明確債券發行管理原則、債券發行管理部門、工作流程和內控機制、存量債券管理措施、債券風險防控措施、違規責任追究等,經內部決策通過后,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第九條 監管企業確定所屬各級子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權限,審核決定所屬子企業債券發行事項。
第十條 監管企業綜合考慮所屬子企業行業領域、財務指標、資產負債水平、信用評級、風險防控等限定債券發行條件,確定可以發行債券的子企業標準或企業名單。
第十一條 監管企業應當將當年債券發行計劃列入全面預算管理,于每年1月20日前將集團公司本年度債券發行計劃報自治區國資委審核;以及匯總所屬各級子企業債券發行計劃表,報送自治區國資委備案。每年1月31日前,書面報送集團公司及各級子企業上年度債券發行相關情況報告。
第三章 債券發行管理流程
第十二條 監管企業結合主責實業發展需要,綜合考慮企業發展戰略、投資計劃、資金需求、資產負債水平、融資成本等實際情況,合理制定集團公司及所屬子企業年度債券發行計劃。
第十三條 監管企業報送本年度債券發行計劃,材料如下:
(一)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劃的請示;
(二)年度債券發行計劃表;
(三)債券發行方案;
(四)董事會決策文件;
(五)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六)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四條 監管企業在做好債券發行事項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債券發行方案,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債券發行方案應明確下列主要內容:
(一)宏觀經濟環境、債券市場環境、企業所處行業狀況、同行業企業近期債券發行情況;
(二)企業產權結構、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資信評級情況、存續債券情況;
(三)債券籌集資金的規模、用途,債券發行方式、品種、預計利率區間、期限,債券發行金額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企業償債能力分析,債券發行計劃納入年度預算情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資委債券管理相關規定情況;
(四)風險防控機制和流程,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應對方案。
第十五條 監管企業年度債券發行計劃需經企業內部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并出具決策文件。股權結構多元化企業,應當將債券發行計劃相關材料報送包括自治區國資委在內的全體股東,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自治區國資委授權股東代表根據國資委審議意見在股東會(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自治區國資委根據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企業高質量發展、債券違約風險防控等總體要求,主要從企業主業發展資金需求、公司治理機制、資產負債水平、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等方面,對監管企業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劃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或出具意見。
第十七條 監管企業可以在自治區國資委批準的年度債券發行計劃范圍內自行確定債券發行具體時間、品種、期限。原則上應在自治區國資委批準的年度債券發行計劃范圍內發債,超出額度的每筆債券發行方案及相關材料需報自治區國資委批準。
第十八條 監管企業按月通過自治區國資委監管綜合信息系統逐筆填報集團公司及所屬子企業債券存續情況。
第十九條 經自治區國資委批準的年度債券發行計劃當年有效,不與各企業在債券市場注冊的債券額度掛鉤。
第四章 重點管控要求
第二十條 監管企業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債務風險管控,切實增強底線思維和風險意識,依法合規開展債務融資和風險處置,嚴格遵守資本市場規則和監管要求,按期做好債務資金兌付,不得惡意逃廢債,努力維護國有企業良好市場信譽和金融市場穩定。
第二十一條 監管企業應當通過企業內部管控體系實時監測全部存量債券,加強對債券發行規模大、債券違約風險高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監控。
第二十二條 監管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年度投資計劃、經營現金流、融資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債券品種和債券期限,做好融資結構與資金安全的平衡、償債實際與現金流量的匹配,防范短期債券滾動接續可能產生的風險,逐步提高中長期債券發行占比,形成債券期限合理、融資成本最優的債券融資結構。
第二十三條 監管企業應當嚴格限制信用評級低、產權級次低、債券發行利率偏高、債券違約風險尚未解決的子企業發行債券。重點管控集中到期債券規模大、現金流緊張、經營指標顯著惡化的子企業發行債券。
第二十四條 監管企業應當科學論證發行永續債等權益類債券的必要性,充分考慮永續債對企業融資成本、償債能力、高質量發展的影響,嚴格按相關規定控制永續債占企業凈資產比重,合理控制永續債規模。所屬子企業擴大永續債規模的,原則上應當報監管企業集團公司批準。
第二十五條 監管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債券市場融資環境研判,結合境外業務發展資金需求,積極維護投資者關系和良好國際信用評級,探索多市場、多幣種發行境外債券,拓展融資渠道。建立健全境外債券風險防控機制,積極主動應對相關風險挑戰,對于到期債券提前做好還款預案和相關資金安排,有效防范債券違約風險,統籌做好境外債券發行、募集資金使用和債券兌付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債券存續期內,監管企業應當嚴格遵守資本市場規則和監管要求,切實履行在募集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中承諾的信息披露義務。若發生可能影響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披露,同時報告自治區國資委。
第二十七條 監管企業應當依照募集說明書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回報率一般應當高于資金成本。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金融監管政策,按照融資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資金,突出主業、聚焦實業,嚴禁過度融資形成資金無效淤積,嚴禁資金空轉、脫實向虛,嚴禁挪用資金、違規套利。
第二十八條 監管企業應當積極利用資本市場重大改革舉措,配置科技創新債券、碳中和碳達峰債券、鄉村振興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創新品種,有效服務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戰略。
第二十九條 監管企業應當建立科學的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處置。安排專人負責債券兌付及緊急事務處理,防止集中兌付情況發生,主動及時化解債券違約等風險。債券兌付資金安排應符合《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重大經營風險管控辦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債券本息兌付等重大事項時,監管企業應當在債券到期日10日前及時采取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及應急預案向自治區國資委報告。
第五章 監督追責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國資委將采取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不定期對各監管企業債券發行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反饋監管企業整改落實,并給予通報批評,整改不力將約談企業負責人或下達監管提示函。
第三十二條 監管企業發生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債券發行計劃報批程序、發現債券違約風險隱瞞不報和未按規定處置債券違約風險等違規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將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直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內政辦發〔2017〕46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出資企業債券發行計劃并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監管企業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按照《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 證監會令第36號)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蛾P于做好自治區國資委出資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內國資產權字〔2021〕4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年度債券發行計劃表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